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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发至县) 青海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现就我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以下简称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州(地、市)、县(区)财政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通过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预算原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规模不减,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应根据再就业工作的需要,调整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在此基础上,要按照再就业工作任务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安排再就业资金:,并将 再就业资金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省、州(地、市)、县(区)应按照《青海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二、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以下简称再就业服务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等项支出,以及经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三、省财政根据各州、地、市再就业工作情况安排对各地的再就业补助资金。省财政再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社会保险补贴的部分资金、再就业服务补贴的部分资金。省财政对各州、地、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和再就业补助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的分配方式,实行统一管理和分配,按进度拨付,年底全面考核评价,全年重点跟踪检查的方法。 省财政对各州、地、市的再就业补助资金与各地财政再就业投入和再就业工作实绩等因素挂钩。 四、再就业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严禁用于与再就业无关的其他方面开支。 (一)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及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单位),按其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下岗失业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服务型企业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暂定执行到2m5年底。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查实,企业应继续为该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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