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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共、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部署,动员全社会力量大力开展再就业培训,方便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培训,提高技能,实现再就业,请各市抓紧行动,认定一批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积极组织实施再就业培训工作,促进就业。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一)各县(区)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举办的就业训练中心; (二)技工学校; (三)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包括: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教育部门综合管理的职业技术学校及大专院校;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及社团组织所属的教育培训中心。 二、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热心承担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任务。 (二)具有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实用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指导以及与再就业相关知识教育所必需的相应层次的师资、教学实习场地和设施设备,且已获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职业技能培训办学许可资格的培训机构。其专职教师占教师总数的比例不少于50%。 (三)规章制度健全,社会信誉较好。已建立校长(主任)负责制、教学管理制度、教案审查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等等,近三年内没有发生学员投诉事件。 (四)培训规模较大,年培训人数达1000人次以上。 (五)所设培训工种(专业)适应当前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需要,并有满足专业理论学习和实习培训需要的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质量较高,学员结业合格率达90%以上;技能鉴定合格率达80%以上;一次性推荐再就业率达60%以上。 三、工作任务 (一)承担下岗失业人员、在职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二)负责开展职业指导和推荐就业。 (三)有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还要开展职业能力测试。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是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就地就近参加培训、促进再就业的重要工作,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应高度重视,成立以主管局长负责、有关职能科室、部门组成的工作小组,按照"条件公开、申请自愿、公平竞争、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工作原则和本《通知》规定条件,结合本地实际, 组织认定5-6家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 (二)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资质审核、认定的机构,由认定的劳动保障部门颁发"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证书,通过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并抄报省厅培训就业处。 (三)省属单位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由省劳动保障厅直接进行资质审核、认定,颁发"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证书,并通过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各市对定点机构要加强管理、指导和服务。对申报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培训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将审定结果告之申报单位。要建立再就业培训效果评估制度,将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再就业率、创业成功率以及学员满意程度作为评估的重要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对培训效果明显的定点机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效果不明显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取消其定点机构资格。要指导定点机构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信息调整专业设置,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定点机构要积极公布培训需求信息,并做好培训结业学员的就业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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