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11-4
【法律文号】:黔劳社厅发[2003]64号 【执行日期】:2003-11-4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黔劳社厅发[2003]64号
【字体:  
关于转发《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抓好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各地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城乡共同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体现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倡导的以民为本的思想的高度来看待拖欠、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务必把这项工作作为目前的中心任务,深入基层、深入一线,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抓紧抓好,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为完成好这项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由本单位分管领导挂帅,由劳动保障监察、工资、就业、社会保险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并充实熟悉业务、工作能力强的人员,健全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强化责任制,确保任务的顺利完成。要加强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努力做到齐抓共管。省级已由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组成联合检查组,分赴贵阳、遵义、安顺三市及黔南州进行抽查。
  三、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解决用人单位拖欠、克扣民工工资问题的处理办法》(黔劳社厅发[2002]79号)文件(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在总结我省历年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经验基础上,提出的一项针对性和操作性都很强的治本措施,各地要按照其要求逐项贯彻执行。特别是按照《办法》中强调的建立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要求,督促承建单位按承包工程合同总价的1%提留工资保证金,存入指定银行。劳动保障部门要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监督管理好这笔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和按规定使用。
  四、建立快捷的信息反馈制度。各地要把建立机构、工作进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信息及时上报省厅监察处。特别要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全面系统地总结工作经验、工作成效,并在2004年1月底前上报。
  附:《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7号)(略)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公布第二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通告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我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动保障系统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守则》的通知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