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抓好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各地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城乡共同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体现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倡导的以民为本的思想的高度来看待拖欠、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务必把这项工作作为目前的中心任务,深入基层、深入一线,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抓紧抓好,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为完成好这项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由本单位分管领导挂帅,由劳动保障监察、工资、就业、社会保险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并充实熟悉业务、工作能力强的人员,健全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强化责任制,确保任务的顺利完成。要加强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努力做到齐抓共管。省级已由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组成联合检查组,分赴贵阳、遵义、安顺三市及黔南州进行抽查。 三、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解决用人单位拖欠、克扣民工工资问题的处理办法》(黔劳社厅发[2002]79号)文件(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在总结我省历年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经验基础上,提出的一项针对性和操作性都很强的治本措施,各地要按照其要求逐项贯彻执行。特别是按照《办法》中强调的建立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要求,督促承建单位按承包工程合同总价的1%提留工资保证金,存入指定银行。劳动保障部门要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监督管理好这笔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和按规定使用。 四、建立快捷的信息反馈制度。各地要把建立机构、工作进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信息及时上报省厅监察处。特别要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全面系统地总结工作经验、工作成效,并在2004年1月底前上报。 附:《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7号)(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