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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3-9-3
【法律文号】:黔劳社厅发[2003]56号 【执行日期】:2003-9-3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黔劳社厅发[2003]56号
【字体:  
关于印发《贵州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拟定的《贵州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贵州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管理规定》
  贵州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健全我省失业保险调剂金(以下简称调剂金)的管理使用制度,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就调剂金的上缴、拨付等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省人民政府《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省、地两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按时足额上缴省、地两级调剂金。对于当年收缴不到位而无法上缴调剂金的,从历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上缴。对不按规定上缴调剂金的,省、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将进行通报批评并采取措施从有关下拨经费中直接扣缴。
  二、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统筹的失业保险基金(不含"下级上解收入"形成的基金,下同)在当期收支出现缺口并动用历年结余仍不敷使用时,首先由地级调剂金进行调剂补助,若仍有缺口的,可申请省级调剂金补助,省级调剂金调剂补助后仍有缺口的,其缺口部分由出现失业保险基金缺口的地县自行解决。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调剂金补助:
  1.凡未按照《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规定按时足额上缴调剂金的;
  2.上年度失业保险费征缴率达不到80%以上(含80%)的;
  3.失业保险基金当期发生新的挤占挪用的;
  4.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
  四、市(州、地)、县(市、区、特区)需申请调剂金补助的,由同级劳动(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拟出报告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方能调剂。省级需要申请调剂金的,由省社会保险事业局提出申请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商省财政部门同意后方能调剂。
  五、调剂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上缴和下拨调剂金的管理和监督,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有关明细帐的登记、核算,切实加强财务管理。
  六、省、地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管好用好调剂金,不得将调剂金平均分配。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对调剂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全省失业保险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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