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此次禁止使用童工专项检查活动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一项重要任务,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完成。要抽调有关人员,组成相应的专查队伍,从组织上、人员上确保检查任务的落实;同时,要加强与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的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发挥好各自的职能作用,形成合力,共同完成好检查任务。 二、此次检查的时间为8月1日至9月15日,各地可与劳动合同专项检查活动同步进行,统筹安排,合理调配检查力量,做到禁止使用童工检查和劳动合同检查两不误、双落实。 三、各地在检查过程中要注意收集材料,特别是典型材料,在检查结束后综合形成书面总结,于9月底前报省厅监察处。 附:《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