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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的精神,维护我省非全日制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执行范围: 一、非全日制用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范围及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关于印发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及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劳局发[1994]151号)文件执行。 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 四、我省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 一类区:3.8元 二类区:3.4元 三类区:3.0元 四类区: 2.6元 上述标准包括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本通知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附:贵州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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