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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5-21
【法律文号】:黔劳社厅发[2003]33号 【执行日期】:2003-5-21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黔劳社厅发[2003]33号
【字体:  
关于为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出具证明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近期,不断有失业人员反映在申请办理《再就业优惠证》过程中,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证明时有的政策界限不够明确,为保证《再就业优惠证》办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属于《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发放对象。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黔劳社厅发[2003]11号文规定,这类人员由负责失业保险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出具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证明。证明应注明领取失业保险金起止时间。
  二、按照国家规定的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时限,2002年9月(含9月)后仍在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属于《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发放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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