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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和《贵州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黔劳社厅发[2001]80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队伍建设,严格规范基金监督人员行为,确保监督工作质量,特制定《贵州省劳动保障系统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守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劳动保障系统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守则。 贵州省劳动保障系统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守则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努力钻研基金监督和财务、审计等相关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三、恪尽职守,秉公执法,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不滥用职权,不玩忽职守,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基金监督任务。 四、依法实施监督,遵守监督纪律,执行监督工作程序,注重调查取证,确保监督结论客观公正,严守监督过程中知悉的秘密。 五、端正工作态度,讲究工作方法,牢记"两个务必",保持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作风,积极提供服务,树立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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