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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国土资源厅 人行贵阳中心支行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 总工会
【颁布日期】:2003-5-6
【法律文号】:黔经贸企改[2003]267号
【执行日期】:2003-5-6
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国土资源厅 人行贵阳中心支行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 总工会
黔经贸企改[2003]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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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贵州省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地州市有关部门及国有大中型企业:
为推进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根据国家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我们起草了《贵州省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意见》,经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总体思路和原则
(一)坚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企业改革方向,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中,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多渠道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减轻社会就业压力(以下简称改制分流),实现国有企业精干主业、减员增效、安置富余人员的目标。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应遵循以下原则:
1、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确保稳定;
2、实施改制分流要与企业的结构调整、改制重组和做强主业相结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加快企业发展,促进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的优化;
3、实施改制分流要依法进行,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银行债务。
二、关于改制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凡符合1、利用原企业的"三类资产";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含)以上;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经贸部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工商等部门认定后,按照黔国税发[2003]30号文的规定,由税务机关审核,除税法规定的以外,可享受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在本"意见"下发前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按以上程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比照享受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但已按现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不得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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