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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厅(局),行业管理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在黔企业: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三个部门经省政府同意联合下发的"贵州省对《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黔劳社厅发[2003]31号)规定的对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现补充通知如下: 符合黔劳社厅发[2003]31号文规定增加的两类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由个人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因各种原因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且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需提供:①所在企业出具的已下岗和未进中心、未领基本生活费的证明;②所在社区提供的未实现再就业的证明; 二、地方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需提供:①所在社区(街道、乡镇)出具的未实现再就业的证明;②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和已领取过一次性安置费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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