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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10-27
【法律文号】:黑劳社函[2003]143号 【执行日期】:2003-10-1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黑劳社函[2003]143号
【字体:  
关于转发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单位医务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直行业、煤炭、军工各有关企业:
  现将《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单位医务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3]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企业单位医务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联字[2003]69号
  2003年9月2日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调整黑龙江省企业单位医务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函》(黑劳社函[2003]56号)收悉。鉴于现行的企业单位医务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是1995年制定的,在此期间各方面的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收费标准已经明显偏低,影响了鉴定工作的正常开展。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企业单位医务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并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企业单位医务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为:省直150元/每人次;市(行署)直120元/每人次;县(县级市)直100元/每人次。以上鉴定收费含CT、B超、X光透视、心电仪器检查及血尿化验费用。
  二、有争议的企业单位医务劳动能力鉴定或委托鉴定收费标准为:省直200元/每人次,市(行署)直150元/每人次;县(县级市)直100元/每人次。
  三、复工及工伤人员鉴定费用由工作人员单位负担,因病或非因工退休人员鉴定费用由本人负担。
  四、医务劳动监察收费单位要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持证收费,并要在收费窗口公示具体收费标准。收费时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取的费用属于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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