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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9月3日表决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决定》的决定 (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废止《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3年9月3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广州市人民政府提请废止《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议案,决定废止《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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