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10-25
【法律文号】:粤劳社[2003]137号 【执行日期】:2003-10-25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粤劳社[2003]137号
【字体:  
关于解释《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三十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三十条决定的通知》(粤府[2003]40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就执行《决定》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关于"原固定工"的界定问题
  《决定》所指的原固定工,是指1986年9月30日以前,在国家计划指标内由劳动(人事)部门分配到国有或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以及1986年9月30日以前入伍,复员、转业、退伍后到国有或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以下统称原固定工)。
  二、关于视为"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职工"问题
  在外单位转为合同制的原固定工,经县以上组织部门批准任命为本企业的负责人,且未领过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的,视为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
  三、关于原固定工"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问题
  (一)原固定工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前的连续工龄与转为合同制后的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二)转为合同制的原固定工成建制调动或在用人单位合并、分立、改制、合资、合作、产权转让、改变名称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但已领取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除外。
  四、关于生活补助费的计算问题
  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原固定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补助1个月的工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决定》规定的"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
需要登录:查看法律需要付出咨询分3分!法律会员不受此限制。
广告位展示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