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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总工会 广州市企业家协会
【颁布日期】:2003-5-25
【法律文号】:穗劳社工[2003]7号
【执行日期】:2003-5-25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总工会 广州市企业家协会
穗劳社工[2003]7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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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广州市工资集体协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总工会、企业家协会,各主管局、集团公司,市直属企业,各有关单位:
经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合议,现将《广州市工资集体协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工资集体协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资分配机制,保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劳部发[1994]485号)、《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0]第9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劳动者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工资协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已订立集体合同的,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条
工资集体协商以单个企业内部协商为主;有条件的集团公司或乡镇、街、村,可以试行区域性、行业性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第五条
工资集体协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二)坚持平等、诚信、合作,双方享有平等的知情权、陈述权,不得威胁、收买、欺骗对方代表;
(三)兼顾企业长远发展和劳动者的利益,有利于生产的持续发展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工资水平在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增长;
(四)坚持和谐稳定和生产发展大局,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六条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一方由所在企业工会代表。未建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产业(系统、乡镇)工会或地方总工会的指导下,由职工民主推举,在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后产生。企业一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人员担任。
已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可由集体合同协商代表担任,也可在集体合同协商代表的基础上依程序增加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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