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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1-8
【法律文号】:湘劳社发[2002]11号 【执行日期】:2002-1-8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湘劳社发[2002]11号
【字体:  
关于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征缴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征缴实施办法》)下发以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狠抓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有力地促进了两个确保工作落实。但是,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一些单位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征缴条例》第二十六条 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障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贯彻实施《征缴条例》和《征缴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本省行政区域内如何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社会保险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社会保险费,指依照国务院《征缴条例》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应由缴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征缴其他险种的社会保险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构成"逾期拒不缴纳"的事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实行强制征缴:
  (一)缴费单位违背《征缴条例》第十三条 规定,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缴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厅行政部门下达《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指令书》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
  (二)缴费单位违背《征缴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规定,经履行批准手续可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批准书》批准的延期缴纳期限满后,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缴费单位违背《征缴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规定,致使社会保险费基数无法确定、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补交欠费决定书》后,在《补缴欠费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加收的滞纳金。
  (四)缴费单位由于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构成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后,在法定期限内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符合本通知第二条 各项条件的强制征缴申请,只要认定缴费单位已构成"逾期拒不缴纳"的事实,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 规定,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缴费单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有权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可以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强制征缴。缴费单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征缴措施不停止执行,并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 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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