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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2-22
【法律文号】:湘劳社发[2002]46号 【执行日期】:2002-2-22
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湘劳社发[2002]46号
【字体:  
关于不得通过新闻媒体炒作童工个案的通知

  各市、州党委宣传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新闻机构:
  我国《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都明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童工。中央领导同志对禁止使用童工问题非常重视,要求各有关部门把依法禁止和打击使用童工问题列入工作职责和重要议程,作为当前整顿社会和市场秩序的工作重点,认真抓好。为此,国家劳动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9部门发出《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劳社部函[2001]155号),要求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并强调要"深入宣传有关法律规定的国家采取的打击非法使用童工的措施,不得炒作童工个案,避免引起负面影响"。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指示和国家9部门通知精神,我省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了《湖南省综合治理非法使用童工行为工作方案》,并对禁止使用童工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实施综合治理。为了认真落实国家9部门"不得炒作童工个案"的要求,做好对禁止非法使用童工问题的宣传报道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新闻媒体要坚决按照国家9部门的要求,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积极开展禁止使用童工的法制宣传报道工作,深入宣传有关法律规定和国家采取的打击非法使用童工的措施,防止有人利用新闻媒体炒作童工个案,引起负面影响。
  二、各新闻媒体在处理反映童工问题的稿件和开展采访活动时,要认真核对新闻事实,并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配合。对未经查明、处理的非法使用童工个案材料和正在查处尚未结案的童工个案材料,以及涉及有童工个案的材料,一律不得公开报道,更不容许进行炒作。
  三、新闻媒体在采访活动中发现有单位和个人使用童工的非法行为,应积极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督促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也可以积级配合开展禁止使用童工的执行检查活动,报道有关部门打击非法使用童工的措施。
  四、由于不遵守规定因炒作童工个案引起严重负面政治影响的,对决定刊登、广播、出版的负责人和其他主要责任者,要依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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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得通过新闻媒体炒作童工个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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