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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南省物价局 【颁布日期】:2002-10-16
【法律文号】:湘价服[2002]268号 【执行日期】:2002-10-16
湖南省物价局
湘价服[2002]268号
【字体:  
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服务性收费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县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促进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经研究,决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服务性收费实行优惠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运用价格杠杆,扶助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是价格部门的应尽职责。各级价格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一系列政策,认真履行职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的落实。
  二、优惠对象。凡持有省劳动保障厅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均可享受再就业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
  三、优惠原则及办法。要切实减轻下岗人员再就业的经济负担,涉及与再就业有关的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等服务收费,要区别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实行优惠。
  (一)下列三类服务性收费对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免收:
  1、全省各级劳动部门所属的劳动力市场及中介机构、各级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收费;
  2、政府部门、社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在举办职业技能培训及岗位资格鉴定过程中的收费;
  3、政府出资或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在提供信用担保过程中的收费。
  (二)下列三类服务性收费对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减半收取: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再就业人员收取的体检费;
  2、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从业人员在开办营利场所过程中收取的验资费、出具资信证明费经及办理贷款抵押的评估费等费用;
  3、房地产交易中心、土地交易市场的交易手续费,房产、地产中介机构收取的咨询(口头咨询免收)、评估、经纪服务费。
  (三)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收费,对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按最低限额收取。
  上述各类服务性收费具体的优惠项目及标准详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服务性收费优惠项目及标准一览表》。
  四、本通知自2002后10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暂至2005年底止。各地接此通知后,应会同当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真研究制订相关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并在就业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本通知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确保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得到实惠。
  除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服务性收费外,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名目向下岗失业再就业务员强行收取其他服务性收费。严禁各级各类管理、执法机构借服务之名,向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集资、摊派、乱收费和强行推销报刊及其他产(商)品。
  附件: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服务性收费优惠项目及标准一览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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