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湖南省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9-20
【法律文号】:湘直房改办字[2002]69号 【执行日期】:2002-9-20
湖南省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湘直房改办字[2002]69号
【字体:  
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托管档案人员住房公积金代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省直委、办、厅、局、集团总公司,各改制企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劳动力用工制度改革的要求,为维护因企业改制、破产、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和自由职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现将《湖南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托管档案人员住房公积金代管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如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
  湖南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托管档案人员住房公积金代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在湖南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职介中心)委托存档人员(以下简称托档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和省直房改文件精神,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个人委托存档人员是指在省职介中心托管档案或进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并具有长沙市城镇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的流动就业人员,从事个体劳动人员或自由职业人员,以及经省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劳务派遣或管理公司就业的人员(以下统称托档人员)。
  第三条   省职介中心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可为托档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有关手续,包括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转移、封存及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省职介中心到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对托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封存管理。
  第五条   托档人员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依照《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办理实施办法》(湘直房改办字[2000]78号)和《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办理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湘直公字[2001]4号)执行。托档人员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并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而是单位破产、买断工龄、辞职、辞退、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均不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由原单位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批文件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封存手续。但终止劳动关系后,委托省职介中心保管档案,经省职介中心审查确认未重新就业2年以上的,凭省职介中心开具的审查意见允许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托档人员按照本规定参加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其它事项,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直房改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遇政策调整,有相冲突的,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由省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
·关于2008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于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的通知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托管档案人员住房公积金代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