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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发展劳动制度改革成果,保护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确立和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型劳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生动活泼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本市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地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应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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