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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2-5-20
【法律文号】:湘劳社发[2002]97号 【执行日期】:2002-5-20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湘劳社发[2002]97号
【字体:  
关于做好2002年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厅、局、委、办、总公司:
  为了加强我省对企业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和管理,积极稳妥地做好2002年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均按在岗职工的人均工资水平与人均经济效益挂钩;以实现税利、实现利润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经济效益指标为主要挂钩指标
  二、关于工效挂钩方案的审核
  1、人均经济效益基数的确定。新挂钩的企业,以上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或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数据为基数,按年人均经济效益数进行核定;2001年以前已挂钩的企业,以上年工资清算后实提工资的经济效益数为基础,按年人均经济效益数进行核定。
  2、人均工资基数的确定。新挂钩的企业,一般以上年统计局工资总额年报数为基数,按年人均工资进行核定;2001年以前已挂钩的企业,以上年工资清算的实提工资为基础,按年人均工资进行核定。
  3、挂钩浮动比例的确定。挂钩浮动比例主要根据企业人均经济效益指标确定,原则上控制在1:0.8以内。对过去人均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以及挂钩的人均效益基数与人均工资基数倒挂的企业,要按其工资水平和经济效益情况适当降低挂钩浮动比例。
  三、继续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作为挂钩企业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否定指标。对当年未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的企业,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四、严格工资总额清算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对所属工效挂钩企业逐户进行清算。年终清算时,一并追加离岗职工(含内退人员)的生活费,企业可按清算后核准的全部职工实发工资总额列入成本。年度结算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下发。
  五、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须准确、真实填报《湖南省2002年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基数审核表》,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
  六、省属企业的工效挂钩方案应于2002年7月底以前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
  七、过去已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非国有企业仍可参照上述通知精神执行。
  各市、州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参照本通知精神,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工效挂钩实施方案,认真做好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工效挂钩工作。
  附件:湖南省2002年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基数审核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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