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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2-21
【法律文号】:湘劳社发[2002]40号 【执行日期】:2002-2-21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湘劳社发[2002]40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关于"已经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区,要继续完善和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关于"已经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地区,要进一步巩固改革试点成果,不能退保"的规定,结合贯彻我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要坚持继续试点,不转向,不动摇,不后退。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是1996报1月省政府下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湘政发[1996]3号)后面铺开的。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成效是明显的,既保证了参保人员养老金的按时发放,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各级财政的负担。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是积极拥护和支持这项改革的。因此,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必须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坚持改革,继续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工作。
  二、巩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成果,要进一步完善政策,逐步推进。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调查研究,完善费用征缴机制,探索个人缴费与待遇计发适当挂钩的办法,积极做好职工流动中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工作,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政策。
  三、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成建制划转到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后,必须坚持机构规格不变;工作职能范围不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不变和基金单独运作、单独管理的原则,加强管理,认真开展工作。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接此通知后,要主动向同级政府汇报,争取领导支持,积极稳妥地搞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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