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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社会保障局、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人事劳动)局、省洋浦管理局、省农垦总局、海南钢铁公司: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位外派职工在境外工作期间取得当地居民身份证后社会保险关系处理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15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蓄意违章”的复函》(劳社部函[2001]4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省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关于单位外派职工在境外工作期间取得当地居民身份证后社会保险关系处理问题的复函(略) 2、关于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蓄意违章”的复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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