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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7-24
【法律文号】:湘劳社函[2002]146号 【执行日期】:2002-7-24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湘劳社函[2002]146号
【字体:  
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省直有关单位:
  目前,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财政厅《关于省直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逐步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湘劳社发[2002]65号)文件规定,省直及中央在长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工作正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稳步推进。为适应当前事业单位实行人事制度改革、推行人员聘用制的新形势,经研究,现就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省直事业单位中,对于不是从机关事业单位聘入的人员[不含经省组织部门和厅级党组(党委)选任或调任到领导岗位的],纳入到参保范围后,在事业单位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15年(含15年)以上,且不间断至达到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退休后方可享受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待遇。如果在事业单位的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不到15年的,不得以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在事业单位的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但加上在企业的参保年限后符合企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可按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和调整待遇。
  二、省直实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及没有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省直事业单位中的聘请人员,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可纳入企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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