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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2-11-5
【法律文号】:湘劳社发[2002]191号 【执行日期】:2003-1-1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湘劳社发[2002]191号
【字体:  
关于印发《湖南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湖南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其调剂功能,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应本省行政区域内省失业保险调剂金(以下简称调剂金)的筹集、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   调剂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市、州(含省本级)按规定上解的调剂金;
  (二)调剂金的利息;
  (三)调剂金不敷使用时的省级财政补贴。
  第四条   市、州(含省本级)应上解的调剂金数额,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按照上年度市、州(含省本级)失业保险费收入的5%核定下达。
  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调剂金的一个上解年度。
  第五条   市、州应上解的调剂金,由市、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季上解。各市州(含省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季后20日内,将上解的调剂金从其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转入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
  暂未实行市、州统筹的地区,由市、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所辖县(市、区)调剂金的归集和上解。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季度终了前,将应上解的调剂金从其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转入市、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
  第六条   调剂金一律不得减免,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凡未按规定上解的,由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不予安排下拨调剂金。
  第七条   统筹地区(含省本级)因失业问题严重,造成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调剂金给予适当补助。
  调剂金只能用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支出。
  第八条   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调剂金补助时,应先填写《湖南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复核后上报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未实行市、州统筹的地区,县(市、区)申请调剂金补助时,《申请表》须经市、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由市、州集中上报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第九条   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统筹地区调剂金的申请,提出分配方案。分配方案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下达。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调剂金的拨付手续。
  第十条   调剂金存入省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调剂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十一条   调剂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调剂金的收支、管理情况,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湖南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申请表》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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