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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11-20
【法律文号】:湘劳社函[2002]247号 【执行日期】:2002-11-20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湘劳社函[2002]247号
【字体:  
关于一次性安置的职工重新就业后又被解除劳动合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郴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改制企业一次性安置的职工重新就业后又被解除劳动合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郴劳社[2002]1118号)已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规定,在职人员本人申请自谋职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后,按照国家或者省、市(州)人民政府的规定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自谋职业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自谋职业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继续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缴费满1年以上的,失业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在核定待遇期限时,以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你局请示的一次性安置人员重新就业后又被解除劳动合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问题,按上述意见办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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