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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11-21
【法律文号】:湘劳社发[2002]205号 【执行日期】:2002-11-21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湘劳社发[2002]205号
【字体:  
关于印发《湖南省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失业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失业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和加强我省失业人员的登记管理,准确掌握全省失业人员状况,保障失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湖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本省城镇失业人员(以下统称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或经指定的城镇街道(社区)和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以下统称失业登记机构),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登记工作。
  第四条   下列失业人员应进行失业登记:
  (一)年满16周岁,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肄)业生;
  (二)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和职业中学的毕(肄)业生,自毕(肄)业之日起满1年仍未就业的;
  (三)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
  (四)企业破产、关闭后的失业人员;
  (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复员转业军人;
  (六)刑满释放或假释、劳动教养期满的人员;
  (七)其他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失业人员。
  第五条   失业人员应及时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失业登记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填写《失业登记申请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两张;
  (三)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还须持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六条   县级以上失业登记机构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及时发给《失业证》。
  城镇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对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及时登记,上报所在县级失业登记机构,经县级失业登记机构审批签发《失业证》。
  《失业证》和《失业登记申请表》的样式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定,各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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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050”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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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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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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