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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有关参保单位: 为切实保障省直管参保单位公务员医疗待遇,减轻公务员医疗费用负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2年4月1日起在现行公务员补助基础上,适当调整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只适用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即三个目录)内,起付标准以上(含起付标准)、大病医疗互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规定由个人负担的部分。 二、降低住院费用分段个人负担比例,并对部分项目的自付费用进行补助。 1、对基本医疗保险分段自付比例按下列标准下调:50岁以下、50岁至退休、退休三个年龄段,0-3000元段,分别由原来的10%、8%、5%降至8%、6%、3%;3000至10000元段,分别由原来的8%、6%、4%降至7%、5%、3%;10000元-至最高支付限额段,分别由原来的4%、2%、2%降至3%、1%、1%。 2、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大病医疗互助最高支付限额(2002年为12万元)段,分别由原来的5%、3%、2%降至4%、2%、1%。 3、对政策规定予以部分自费的乙类药品、特检、特治,一般公务员补助40%,退休及厅级公务员补助60%。 4、公务员门诊特殊病种、门诊慢性病补助及家庭病床的个人自付部分补助50%。 三、各单位对公务员(含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实行过渡性补助的办法延续2年。非公务员的省直管单位的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的过渡性医疗补助,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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