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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社会保障局、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省洋浦管理局、省农垦总局、海南钢铁公司、中央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关于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6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省医疗保险条例和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尽快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的紧急通知》(琼人劳保[2001]140号)有关规定执行,并于2001年年底前完成我省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参加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附件:关于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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