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山市人事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琼山市纺织厂郭香兰等五位同志工龄问题的请示》(琼山人劳保[2001]45号)收悉。根据1993年原劳动部《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七条 第二款规定:“在实行职工个人缴费之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年限”和《海南省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1991年12月31日以前在本省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工作的原固定工、原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后,1991年12月以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二、1993年12月以前在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固定工、原计划内长期临时工,1993年12月31日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三、1983年12月31日以前在本省工作的原合同制工人,1983年12月31日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在本单位最后一次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1984年1月起未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工龄或工作年限,不能视同为缴费年限。 四、1998年12月31日以前在本省工作的原计划长期临时工之外的其他临时工,1988年12月31日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在本单位最后一次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1989年1月以后未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工龄或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五、原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其他临时工转为合同制制工人的,转为合同制工人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在本单位最后一次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转为合同制工人以后未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工龄或工作年限,不能视同为缴费年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