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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北省统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中小企业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日期】:2003-9-30
【法律文号】:冀统办字[2003]71号 【执行日期】:2003-9-30
河北省统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中小企业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冀统办字[2003]71号
【字体:  
关于建立健全河北省城镇就业再就业统计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摸清底数,夯实基础,准确全面掌握和反映全省城镇就业再就业运行状态和趋势,促进我省城镇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议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河北省城镇就业再就业统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城镇就业再就业统计指标体系
  城镇就业再就业统计的综合范围为河北省城镇范围内全部劳动力资源及其配置,以及城镇就业再就业工作及其评价。具体包括四部分内容:一是城镇劳动力资源统计;二是城镇劳动力资源配置统计;三是城镇就业再就业工作情况统计;四是城镇就业再就业工作评价统计。
  (一)城镇劳动力资源统计。主要反映全省期初期末城镇劳动力资源总量,以及影响当年劳动力资源总量变动的因素。包括年初城镇劳动力资源、当年新成长劳动力、当年16岁及以上死亡人口、农村向城镇净转移劳动力、机械变动差额、年末劳动力资源六项统计指标。
  (二)城镇劳动力资源配置统计。主要反映城镇劳动力资源的使用情况。分为经济活动人口和非经济活动人口两部分统计。
  1.经济活动人口是指16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参加或要求参加社会经济活动的人口。对经济活动人口的统计,设置了就业人员、失业人员、下岗职工三类统计指标。就业人员又细化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城镇私营个体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其他就业人员四项统计指标。
  2.非经济活动人员是指16岁以上,未参加且不要求参加社会经济活动的人口。按16岁以上在校学生、待学人员、离退休内退后未再就业人员、家务劳动者、无就业愿望的其他人员和丧失劳动能力人口六项指标进行统计。
  (三)城镇就业再就业工作情况统计。主要反映各级政府推动城镇就业再就业工作各方面措施的实施情况。设置了城镇新就业人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个数、下岗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人数、4050人员再就业人数五项指标。
  (四)城镇就业再就业工作评价统计。主要用于评价各级政府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成果。设置了城镇净增就业人数、城镇失业率、其中城镇登记失业率三项统计指标。
  二、城镇就业再就业统计调查方法
  根据统计对象的实际情况,按照科学规范、便于操作、确保准确的原则,城镇就业再就业统计采取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科学推算相结合的方法实施。
  (一)城镇劳动力资源统计。利用人口普查、每年一次的人口和劳动力变动情况抽样调查资料、每年两次的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行政登记资料推算取得。同时通过典型调查、重点调查对推算结果进行评估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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