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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3-6-11
【法律文号】:内政办字[2003]195号 【执行日期】:2003-6-1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政办字[2003]195号
【字体:  
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自治区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人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总工会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发[2002]85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加快全区国有企业改革步伐,推进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体思路和原则
  第一条   坚持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国有企业改革方向,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中,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服务社会、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法人经济实体,多渠道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减轻社会就业压力(以下简称“改制分流”)。
  第二条   改制分流应遵循的原则:
  (一)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因企制宜,稳步推进,确保稳定。
  (二)实施改制分流要与企业的结构调整、改制重组和做大做强主业相结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发展规划,有利于加快企业发展,促进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的优化。
  (三)实施改制分流要理顺“三个关系”,即理顺改制企业与原主体企业的产权关系;理顺改制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理顺改制企业与原主体企业的隶属关系。
  (四)实施改制分流要依法进行,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银行债务。
  第三条   全区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原则,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完成。
  第二章   改制分流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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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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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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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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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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