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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3-4-28
【法律文号】:辽政发[2003]15号 【执行日期】:2003-4-28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政发[2003]15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加强全省的失业保险工作,全面提高我省失业保险工作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的责任感
  失业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制度。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特别是随着我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的深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更加迫切地需要加强失业保险工作,增强失业保险对失业者的社会保障能力。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失业保险有关法规和政策,加强失业保险管理工作,规范申领程序,严禁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失业保险待遇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要及时办理失业登记,使他们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要按时定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绝不允许以各种借口拖延、推迟或欠发失业保险金,对不依法行政、不按政策办事酿成事端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二、依法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征缴率,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建立以主要领导为责任人的地区和部门扩面征缴责任制,切实按照《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本地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组织协调工作,努力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当前一个时期,失业保险扩面重点是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转制企业和城镇私营企业。各级劳动保障、地税、人事、工商、财政、统计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失业保险扩面工作。各用人单位要认真履行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义务,如实申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
  地税部门是失业保险征缴的责任主体,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地税部门的配合,协助地税部门做好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要不断加大保险费的收缴力度,提高基金征缴率,对欠缴失业保险费的单位要依法处理,并及时予以新闻曝光。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失业保险征缴机构要依法加大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的监察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对非国有经济单位的执法检查,切实解决不参保、失业保险费欠缴和缴费基数申报不实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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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辽宁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管理规程》的通知
·关于省直管企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移交给属地社区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印发《辽宁省2003年省对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对东北输油管理局关于2000年度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复函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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