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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3-6-27
【法律文号】:辽劳社发[2003]62号 【执行日期】:2003-6-27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辽劳社发[2003]62号
【字体:  
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下发的《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10万个国有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意见》(辽政发[2002]66号),确保完成年度开发公益性岗位任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力度。坚持帮助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尽快实行再就业的原则,只要适合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岗位,都应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在继续开发社区保洁、保绿、保安公益性岗位的基础上,可将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大专院校的服务性岗位纳入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
  2.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在优先安排国有企业 4050下岗失业人员的基础上,可将《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3]5号)中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享受对象中的4050人员和失业人员中的现役军人家属、夫妻双失业人员、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老人的失业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3.适当提高公益性岗位的工资标准。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其劳动报酬应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与同岗位、同工种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相一致,确有困难的,可做适当调整,但最低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为了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工作,各市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应付非典型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03]18号)要求,尽快将每个社区协助居委会开展就业服务工作的1—2名4050下岗失业人员聘用到位,并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及时开展工作。
  5.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的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大龄失业人员,可按照省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3]15号)的规定,实行阶段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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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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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金社会化发放暂行办法
·辽宁省促进就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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