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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合理地分配省对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补助资金,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试点工作顺利完成,确保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按规定及时足额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3]15号)的精神,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制定了《辽宁省2003年省对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2003年省对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合理地分配省对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补助资金,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试点工作顺利完成,确保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按规定及时足额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3]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对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补助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的用于财政比较困难、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压力较重的地区支付失业保险基金的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确定原则。全年补助资金总额按照各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缺口情况,考虑省财政财力承受能力确定。 第四条 补助资金分配原则 1.向财政困难地区适当倾斜原则。依据各市按总人口计算的人均可支配财力情况,分别确定不同的补助比例,向财力困难地区倾斜。 2.按规定配比原则。省补助资金补助数额和补助比例确定后,省市财政资金按规定配套使用,市财政配套资金 拨人财政专户后,凭有效证明申请省补助资金,省补助资金按配比拨付。 3.总量控制、据实结算原则。补助资金以社保试点有关计划为依据,在不突破分配资金总量及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取按进度预拨,年终据实结算,超支不补、结余调剂的办法。 4.通过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转移支付式进行分配的原则。 第五条 补助资金的分配公式 省对某市资金补助数额二省确定的标准缺口×补助比例 省确定的标准缺口=标准收入+上年末基金滚存结余—标准支出—实际上缴省调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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