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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财政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5-6
【法律文号】:辽财社[2003]237号 【执行日期】:2003-5-6
辽宁省财政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财社[2003]237号
【字体:  
印发《辽宁省2003年省对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合理地分配省对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补助资金,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试点工作顺利完成,确保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按规定及时足额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3]15号)的精神,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制定了《辽宁省2003年省对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2003年省对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合理地分配省对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补助资金,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试点工作顺利完成,确保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按规定及时足额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3]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对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补助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的用于财政比较困难、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压力较重的地区支付失业保险基金的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确定原则。全年补助资金总额按照各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缺口情况,考虑省财政财力承受能力确定。
  第四条   补助资金分配原则
  1.向财政困难地区适当倾斜原则。依据各市按总人口计算的人均可支配财力情况,分别确定不同的补助比例,向财力困难地区倾斜。
  2.按规定配比原则。省补助资金补助数额和补助比例确定后,省市财政资金按规定配套使用,市财政配套资金
  拨人财政专户后,凭有效证明申请省补助资金,省补助资金按配比拨付。
  3.总量控制、据实结算原则。补助资金以社保试点有关计划为依据,在不突破分配资金总量及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取按进度预拨,年终据实结算,超支不补、结余调剂的办法。
  4.通过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转移支付式进行分配的原则。
  第五条   补助资金的分配公式
  省对某市资金补助数额二省确定的标准缺口×补助比例
  省确定的标准缺口=标准收入+上年末基金滚存结余—标准支出—实际上缴省调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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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辽宁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管理规程》的通知
·关于省直管企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移交给属地社区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印发《辽宁省2003年省对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对东北输油管理局关于2000年度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复函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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