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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 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体系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6号)精神,根据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辽宁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办[2003]274号),省财政厅制定了《辽宁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运作业务规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运作业务规程 辽宁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运作业务规程 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体系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6号)精神,根据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辽宁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办[2003]274号)规定,现制定辽宁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省担保基金)委托运作业务规程如下: 一、市担保机构申请运作省担保基金 市担保机构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省担保中心)提交运作省担保基金的申请文件,内容主要包括机构概况、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市担保基金)设立及运作情况、小额贷款担保需求情况等,并附以下材料: 1.市担保机构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市担保机构管理和运作市担保基金的受托文件; 3.市财政局设立市担保基金的预算指标文件及拨款凭证复印件; 4.市财政局同意将委托运作的省担保基金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承诺函; 5.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二、省担保基金的委托 1.省担保中心对市担保机构提交的申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各市实际到位的担保基金额度,按照一定比例确定省担保基金委托额度,报省财政厅主管厅长审批。 2.省担保中心与市担保机构签订《辽宁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运作协议》(详见附件,以下简称协议)。 3.市担保机构按协议运作省担保基金及市担保基金,省担保中心对各市担保基金运作情况进行跟踪审查和监督。 4.协议到期,省担保中心按协议规定回收省担保基金。 三、省担保基金分担代偿损失的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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