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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公司: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社会保险公司制定的《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试点方案》吉林省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试点方案 为深入落实吉林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实施《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省失业保险制度,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社会保险公司决定选择一个地区、两个县(市)开展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工作试点。其他市、州,也应确定一个县 (市)进行试点。试点方案如下: 一、试点目的 全面贯彻实施《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积极探索失业保险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途径,努力健全和完善我省失业保险制度。 (一)通过试点,提高全社会对失业保险制度的认识,强化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参保意识,促进失业保险扩面、征缴I作,确保失业保险金发放。 (二)通过试点,制定并完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的操作程序、管理办法,充分发挥两项补贴的作用,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开展。 (三)通过试点,强化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全面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四)通过试点,进一步强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服务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试点内容 (一)全面完成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和确保发放任务。要紧紧抓住全面实施《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这一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大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力度,全面完成今年失业保险目标责任制申确定的参保计划和保费征缴计划,确保失业保险金发放。此项内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积极配合。 (二)全面落实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补贴资金。主要是进一步完善公共投入机制,落实失业保险基金对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补贴制度。要按照《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联合下发的《吉林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吉财社[2002]2542号)的规定,认真研究制定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补贴的管理细则,规范两项补贴的申请、审核、拨付程序,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审计监督,对享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的人员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严格的资格认定。此项内容由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负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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