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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2]12号文件和省委、省政府皖发[2002]1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指导与推动我省创业培训和创业促进工作,我们根据劳动保障部有关要求,在总结我省部分城市创业培训工作经验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创业培训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创业培训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今年,我省各市都要开展创业培训工作。合肥、芜湖、马鞍山、蚌埠、安庆五个全国社区就业重点联系城市要进一步扩大创业培训规模,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率先培养一批创业带头人。有条件的县也应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工作。 各市创业培训实施方案、工作协调指导组名单、认定的首批创业培训基地名单应于8月底前报省厅备案。各市在实施创业培训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厅联系。 创业培训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创业培训是对具有创业意向和创业条件的人员进行系统的创业意识、创业知识和创业技能的培训,并对他们在企业(包括社会服务组织)开办、经营过程中给予一定的政策、业务指导与服务,目的是通过对企业创办者的培训、引导和扶持,提高其创业心理、管理、经营等素质,成功创办企业,在解决自身就业问题的同时,创造和增加社会就业岗位,带动更 多的人实现就业和再就业。创业培训工作以提高学员创业能力为中心,以落实优惠政策、促进创业活动为重点,构建培训、咨询、指导、服务工作平台,整体推动创业促进工作。 二、主要任务 通过培训使学员进一步树立创业意识和竞争意识,掌握创业所必备的工商、税务、金融、劳动、企业经营等方面的相关知识和创办各类新经济组织的方法,增强经营管理能力和市场决策能力。 同时,通过开展政策咨询和跟踪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充分发挥创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倍增效应,形成以培训促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新机制。 三、培训对象 创业培训以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创办小企业为主,兼顾社会各阶层人士的创业要求。下列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创业培训: (一)有自主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社会各类人员; (二)已创办企业并具有一定企业经营能力,且有发展现有企业意愿,希望接受创业培训的人员。 四、培训资质 创业培训实行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凡自愿承担创业培训任务,有适应教学需要的场地、设施,管理制度健全,有能胜任创业培训的师资队伍的各类院校均可申请创业培训资质。符合条件的院校由所在地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创业培训基地。认定程序和办法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劳社秘[2003]168号)的规定执行。各地在认定创业培训基地时应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经济、管理类大专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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