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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安徽省财政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7-1
【法律文号】:财社[2003]457号 【执行日期】:2003-7-1
安徽省财政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社[2003]457号
【字体:  
关于印发《安徽省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制度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
  现将《安徽省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下岗失业人员免费职业介绍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岗位补贴管理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制定。
  附件:1、《安徽省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2、《安徽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3、《安徽省下岗失业人员免费职业介绍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皖发[2002]18号)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03]42号)规定,为鼓励各类服务型企业(单位)安置、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1、 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定3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建立或接续了社会保险关系,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2、持《再就业优惠证》男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安置的人员。
  已享受“协保”政策的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按企业(单位)为招用符合规定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但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服务型企业按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
  服务型企业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率按当地企业现行的费率执行,缴费基数按本人实际工资额计算,本人实际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按60%计算。
  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且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费率缴费,其中个人缴纳7%,用人单位缴纳13%,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列入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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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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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和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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