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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天津市劳动监督检查规定》(市政府令第87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3号)以及《天津市劳动年检办法》(津劳局[1998]400号)规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决定于2004年2月5日至5月10日在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开展2003年度劳动保障年检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 指导思想 为依法督促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促进我市劳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开展劳动保障年检工作中,要按照广宣传、全覆盖、抓重点、严把关、促整改、重实效的原则,充分运用年度检查认定这一方式,进一步扩大劳动保障监察覆盖范围,实现劳动保障管理和监督检查的紧密结合,紧紧围绕劳动保障工作任务,对用人单位2003年度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通过劳动保障年检工作,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首法意识,营造劳动保障法制氛围,为用人单位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环境。为落实各项劳动保障标准,预防减少劳动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行为,树立典型,建立劳动保障诚信制度打好基础。 二、年检范围 凡坐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均参加劳动保障年检。 三、 年检时间 为配合劳动保障年检工作的开展,市劳动保障局将于1月15日在《天津日报》、《今晚报》等新闻媒体发布劳动保障年检公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利用各种方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劳动保障年检。 1、2月5日至3月15日,用人单位办理劳动保障年检登记手续,同时领取劳动保障年检材料(交工本费)。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将劳动保障年检程序(须知)告知参检单位。 2、3月16日至5月10日,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填报的《劳动保障年检证书》进行劳动保障年检认定。 四、 年检管辖 1、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及《天津市劳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办法》(津劳办[2000]424号)规定,对直接年检管辖的用人单位实施年检(市直检单位名单附后)。 2、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年检以外的用人单位实施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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