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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3-11-29
【法律文号】:沪劳保就发(2003)49号 【执行日期】:2003-11-29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就发(2003)49号
【字体:  
关于本市“万人就业项目”从业人员实施政府补贴培训的试行意见

  各有关委、办、局,各区县劳动保障局:
  为促进“万人就业项目”的实施,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组织实施万人就业项目的试行意见》(沪府办[2003]67号)的精神,决定将“万人就业项目”从业人员的上岗培训纳入政府培训经费补贴的范围,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培训的组织管理
  凡纳入劳动保障部门培训经费补贴范围的万人就业项目上岗培训,由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培训实施方案制定和培训组织工作,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培训方案审定和培训经费核拨工作,由各区县项目主管部门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培训过程的指导管理工作。
  二、培训内容和培训经费的核定
  职业资格等级范围内的万人就业项目上岗培训,按职业资格要求实施培训,培训经费参照政府补贴培训指导价执行。
  职业资格等级范围之外的万人就业项目上岗培训,由各项目主管部门将制定的培训实施方案(包括培训计划、大纲、培训费用估算等)提交上海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上海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负责对提交的培训内容进行审核,并确定培训项目经费补贴的指导价(原则上培训课时在120课时以内,培训补贴指导价按每课时3.5元左右核定)。
  三、培训机构和培训方式的确定
  实施万人就业项目上岗培训的培训机构,原则上通过社会招投标方式,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确定中标培训机构。
  鼓励培训机构根据万人就业项目的具体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在培训过程中,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积极做好培训过程的指导管理工作。
  四、考核发证的方式
  职业资格等级范围内的万人就业项目上岗培训,由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照相应的职业标准实施职业资格考核鉴定,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等级范围之外的万人就业项目上岗培训,培训后的考核鉴定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实施。考核合格者,予以发放由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并加盖“万人就业项目培训证书专用章”。
  五、培训经费补贴的核拨渠道
  万人就业项目上岗培训的培训经费补贴的核拨渠道,原则上按劳动保障部门原有的培训经费补贴渠道办理。其中,培训机构为“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入网培训机构的,培训经费补贴通过原有的渠道予以办理;培训机构为非入网培训机构的,培训经费补贴通过上海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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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06年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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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总工会、监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6年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市医保局关于2006医保年度因患大病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无法就业的协保人员申请医保综合减负时年收入标准确定等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有关经营服务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公布外劳力就业的规定
·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质量状况普查建立企业质量档案工作的通知
·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招标工程师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出台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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