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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颁布日期】:2004-1-18
【法律文号】:湘劳社鉴函[2004]03号 【执行日期】:2004-1-18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湘劳社鉴函[2004]03号
【字体:  
关于公布营销师等8个职业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时间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有关培训鉴定机构:
  根据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做好2004年度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鉴发[2003]36号),现公布2004年度营销师等8个职业的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的时间,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组织参加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为营销师(推销员)、秘书、项目管理师、公关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心理咨询师、企业信息管理师和职业指导人员(具体报名和鉴定考核时间见附件1)。
  二、上述8个职业的职业资格鉴定继续严格采取全国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核发的质量控制方式进行组织实施。
  三、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相关职业技能鉴定所、培训机构,经省劳动保障厅同意,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国家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组织相应职业的鉴定申请报名、资格审查和考前辅导工作
  四、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要求,上述8个职业的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实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一)考前培训和鉴定报名组织单位必须使用《全国统一鉴定信息管理系统》,录入考生报名信息,并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资格条件合格的考生信息要用文本文件和电子文档(软盘或发电子邮件)的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省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否则,将不予受理。
  (二)全国统一鉴定将采用计算机平台或标准化答题卡考试的方式,并使用自动阅卡机阅卷评分,以提高阅卷评分的正确性和信息管理效率。
  (三)全国统一鉴定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全省统一编码,省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打印和办理,各地不得违规自行组织上述职业的考核鉴定。凡违规自行发放的职业资格证书,将不予登记和上网注册。
  五、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和鉴定所必须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颁发的《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328号)和《关于核定全省技师、高级技师鉴定社会化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湘价费[2003]7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并开具财政、税务部门统一核发的正式收据。
  六、上述统一鉴定职业所需职业标准、培训教材及考试指导等资料(见附件2),由中国劳动保障出版社湖南代理发行站统一提供,联系传真电话:0731-4530384。
  七、为保证鉴定质量和接受社会监督,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特设立咨询、举报电话:0731-4530380、4530381、2212471。
  为方便广大劳动者和基层单位了解职业资格统一鉴定的信息,并能及时参加鉴定,省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特设立鉴定报名咨询点,联系电话:0731-4556806,联系人:冯老师。
  附件:1、2004年度全国统一鉴定考试安排表(略)
  2、全国统一鉴定教材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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