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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3-9-11
【法律文号】:浙政发[2003]30号 【执行日期】:2003-9-11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政发[2003]30号
【字体:  
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省社会救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特别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根据我省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要求,在率先建立比较完善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健全对困难群众的长效帮扶机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广大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实际行动和具体体现。
  根据我省现有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发展趋势,从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出发,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我省在继续推进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同时,必须不失时机地加快建立健全对城乡困难群众的长效帮扶机制,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都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思想真正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上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不断提高我省城乡社会救助能力和工作水平。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我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从浙江实际出发,从解决困难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入手,加快构建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养老、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其他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逐步形成城乡一体化、组织网络化、管理社会化、保障法制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在具体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强社会救工作是政府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落实责任,确保必需的投入,扎实推进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建设。要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参与和支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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