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促进非全日制就业的发展,保障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完善现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时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2]31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的有关规定,确定全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0元、3.7元、3.3元、2.8元。 请各市、州根据各地区工资水平和生活水平等不同情况,自以上标准发布之日起30天内,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标准予以公布实施,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用人单位及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各用人单位支付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公布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