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11-20
【法律文号】:川劳社发[2003]12号 【执行日期】:2003-11-20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川劳社发[2003]12号
【字体:  
关于发布全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为促进非全日制就业的发展,保障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完善现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时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2]31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的有关规定,确定全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0元、3.7元、3.3元、2.8元。
  请各市、州根据各地区工资水平和生活水平等不同情况,自以上标准发布之日起30天内,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标准予以公布实施,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用人单位及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各用人单位支付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公布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发布全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
·转发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规定的复函
·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对四川省假肢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请示的批复
·关于对四川省假肢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请示的批复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