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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11-25
【法律文号】:川劳社办[2003]127号 【执行日期】:2003-11-25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川劳社办[2003]127号
【字体:  
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通知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第18号令,以下简称《供养亲属规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资格的核定,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扶养、赡养、抚养条件,按照“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原则,准确核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以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社会保险待遇不得重复享受。2003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2004年1月1日仍然符合《供养亲属规定》资格的,可继续享受到丧失享受待遇资格条件。
  三、因病(含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核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比照《因工死亡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执行。
  四、我省原执行的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条件规定,与《因工死亡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不一致的,从2004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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