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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11-26
【法律文号】:川劳社办[2003]129号 【执行日期】:2003-11-26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川劳社办[2003]129号
【字体:  
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检查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劳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3]103号)精神,落实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7号)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3]30号)要求,认真做好制止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检查的通知》(劳社厅函[2003]489号)要求,决定从2003年12月1日至2004年1月10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各类用人单位(近期已进行过检查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单位不再检查)。重点是建筑施工,服务、制造等农民工密集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各地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明确这次实施检查的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
  二、检查方法
  (一)组织开展自查。由各地发出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12月10日前进行自查,自查有拖欠工资现象的单位,应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二)开展检查和有针对性地进行抽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确定的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特别是城乡结合部要逐户进行检查;对相关区域或行业 的用人单位要组织抽查。
  (三)认真查处举报投诉案件。对群众的举报投诉,要认真受理,及时调查,依法处理。要有处理农民工工资问题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预案,做到快速反映,及时处理,解决好有关问题,维护好社会稳定。发生的重大事件,要及时节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四)对自查或检查到的有拖欠工资行为的整改措施不到位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此次检查活动的督办与协调,省劳动保障厅将派出督查组赴有关地区督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检查工作。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制定好这次检查活动的实施方案,充实检查人员,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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