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7-21
【法律文号】:川劳社函[2003]305号 【执行日期】:2003-7-21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川劳社函[2003]305号
【字体:  
关于工伤(职业病)保障待遇问题的复函

  广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工伤(职业病)保险待遇问题的请示》(广劳社医[2003]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已经按规定办理了退休(含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手续的人员,退休前曾从事过有毒有害工作,退休后未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由管辖地劳动鉴定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查实认定),现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以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达到因工致残1—4级的,应按川劳社医函[2001]51号文件规定调整养老金待遇。退休人员死亡前未诊断确认患职业病,未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1—4级伤残,死亡后不能享受因工死亡的相关待遇。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北京市2009年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一至四级因工伤残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有关计算问题的复函
·关于工伤康复项目的复函
·转发《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医学诊断费用支付渠道的复函
·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工伤人员退休后能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改按工伤保险政策享受待遇有关问题的批复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