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3-10-16
【法律文号】:宁劳社医保[2003]4号 【执行日期】:2003-10-16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劳社医保[2003]4号
【字体:  
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南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特制定《南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宁政发[2000]259号)和《南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宁政办发[2003]111号)第十四条 的授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南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中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我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且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就业的人员。
  第二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按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10%缴纳,大病医疗救助费由个人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
  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根据本市医疗消费水平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提出缴费标准的调整意见,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公布实行。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须持《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就近、就便的原则到户口或居住地所在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代理协议”和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未办理《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卡》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先到户口或居住地所在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卡后,再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
  第四第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应在每月25日(含25日)之前到指定银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费,逾期缴费或未足额缴费的,当月视同欠费,按欠费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市医保中心为灵活就业人员建立个人帐户,并以下列比例按月划帐:
  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3%划入;
  36至45周岁,按本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3.4%划入;
  46岁以上至退休(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前,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3.7%划入;
  退休人员按本人月养老金的5.4%划入。
  第六条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从缴费次月起可凭卡使用个人帐户就医、购药;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的次月起,可享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各项待遇(包括住院、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精神病以及大病医疗救助等,下同)。
  
本文共3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企业春季用工需求调查和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就业情况调查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关于印发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2008年下半年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就业促进法》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初始型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通知
·关于做好农村劳动力《就业登记证》发放和管理的工作通知
·关于公布《南京市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关于发布2006年南京市企业主要工种(岗位)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