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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职业教育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维护技工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和《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技工学校是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职业技术学校,是国家职业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我省境内的技工学校的设立、变更、调整、撤销、终止由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第二章 设 立 第四条 技工学校的设立应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国家鼓励、支持民办技工学校的发展。 第五条 举办技工学校应具备下列基本办学条件,并满足《湖南省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法人条件的要求: (一)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 (二)有与办学规模、专业 (工种)设置相配套,并能满足教学需要的文化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队伍; (三)有与办学规模、专业 (工种)设置相适应的校舍、实习实验场所与设备、图书资料、活动场地和相应配套的生活设施; (四)有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第六条 技工学校的办学规模,全日制在校学生一般不应少于400人; 技工学校的常设专业 (工种)一般不应少于3个,专业(工种)的设置应以操作技术复杂和业务知识要求高、市场需求量大的为主。 技工学校招收全日制初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不少于3年, 全日制高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不少于2年。技术含量较低的第三产业专业(工种)经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可适当缩短学制,但一般不应少于2年。对实行学分制、弹性学制的技工学校,修完规定课程,学业成绩和相应技能等级合格的学生,经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可提前或推后毕业。 第七条 申请筹设技工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交经主管部门和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技工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提供法人资格证明;举办技工学校的个人,应当提供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三)资金来源、资金数量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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