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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人事厅 编办 【颁布日期】:2002-6-3
【法律文号】:陕劳社发[2002]59号 【执行日期】:2002-6-3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人事厅 编办
陕劳社发[2002]59号
【字体:  
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部发[2001]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时,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储存额随同转移,转移前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二、职工由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时,转移的个人帐户储存额若低于按劳动保障部等四部委印发的劳社部发[2001]13号文件规定办法计算的一次性补贴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补给其差额部分;高于的,不予补贴。
  三、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可以将个人帐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移,其他多层次医疗保障待遇按有关政策进行调整;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随同转移,其他多层次医疗保障待遇按转入地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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