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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9-12
【法律文号】:陕劳社发[2002]96号 【执行日期】:2002-9-12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劳社发[2002]96号
【字体:  
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最近,省物价局、省卫生厅下发了《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2]51号),对床位费等收费价格作了调整。经与省财政厅研究,现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院财政支付床位费等有关标准予以调整。
  一、从2002年9月1日起,对已执行陕价费调发[2002]51号文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执行调整后的床位费支付标准。普通病房床位费具体支付标准见下表:见表.
  医疗照顾人员在此基础上,仍按《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照顾人员医疗保障试行办法》(陕政办发[2001]35号)的规定执行。
  二、对某些特殊需要的住院床位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陕价费调发[2002]51号文件规定的支付标准支付,具体支付标准见下表:见表
  三、对诊查费(即原诊疗费)和因病情复杂需院内、院务会诊的会诊费(不含远程会诊),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陕价费调发[2002]51号文件规定的支付标准支付。
  四、参保职工实际发生的床位费、诊查费、会诊费低于调整后同级医院相应支付标准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实际费用支付;高于调整后同级医院相应支付标准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同级医院的相应支付标准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对未执行陕价费调发[2002]51号文件的定点医疗机构,暂按原标准支付。
  五、省社会保障局按本通知规定负责审核和具体经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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